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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迟到几分钟,属于情节轻微,辞退不合法吗?

时间:2024-06-1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小李在深圳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专员。2022年4月20日公司通过企业群发布了《人事考勤制度》以后,根据《企业微信打卡记录》显示,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小李一共迟到26次、缺卡25次、旷工8次。2023年4月21日,深圳某公司向小李发出《辞退通知书》,称小李作为行政人事岗位人员却存在考勤迟到、长时间离开岗位、异常等情况,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决定对小李作解雇处理。

 

对此,小李认为,自己每次仅迟到数分钟,情节轻微,且公司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并未予以处罚,应视为对该类行为的默许、容忍,而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通知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程序不合法。

 

裁判意见

 

那么,深圳某公司辞退小李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我们来看看深圳法院的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时出勤上班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最起码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原告(即小李)作为人事行政专员,在自己亲自发布公司的人事考勤管理制度后的一年时间内,却屡屡违反考勤制度,迟到、缺卡甚至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即深圳某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被告没有成立工会,原告以被告未提前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将被告未及时处理其考勤违纪的行为视为容忍、默许,缺乏理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看来,小李的认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将其辞退,依据的是《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也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符合这一情形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是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毫无疑问,小李屡屡迟到、缺卡甚至旷工,显然是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同时,即便是“每次仅迟到数分钟,情节轻微”,但累计次数较多,那就可以认定达到严重的程度了。

 

第二,公司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没有对小李作出处罚,通常不会视为是对其该类行为的默许、容忍,而一般会认定为劳动者违纪程度的累积,从而达到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无法忍受的程度。《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44期)》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劳动立法以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体现就是该过错行为需达到致使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系的严重程度。”因此,小李的违纪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内不断累积,不仅不会视为深圳某公司默许、容忍其的违纪行为,反倒会增强公司辞退小李的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其实是针对用人单位内部成立了工会组织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成立工会的,则不存在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的问题。

 

结合这个案例来看,我们真的不好指责深圳某公司“不教而诛”,也就是说不好指责该公司从来没有对小李的违纪行为作出提示或者警告,而在累积到一定程度以后直接对小李作出辞退的决定,毕竟公司发布了《人事考勤制度》(还是小李亲自发布的),而小李对于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纪肯定是明知的,更何况其从事的还是人事行政专员的工作,对于该类行为的违纪性质应该比其他员工认识的更为清晰,而且也应更为注意。可小李却一直在违反规定,积少成多,最终成为了深圳某公司辞退她的充分理由。应该说,现实中上班族们存在经常迟到几分钟的情况很多很多,如果自己有这种情况那可一定要注意了,小心哪天公司以此为由直接发一份辞退通知书,给自己来一个无偿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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